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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中山大学深圳附属学校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的公告 (实施购买前)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深圳附属学校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

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服务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协助我单位完成食堂原材料配送即为该服务项目验收通过。

项目预算金额:1(上限72万/半年)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一)采购服务内容需求:

更好的保障我校职工及学生日常饮食安全和管理,拟采用配送公司的方式为我单位解决食堂原材料供应。食堂就餐人员约170人,配送范围包括粮谷(米、面)、蔬菜、水果、禽畜生肉、禽蛋、冻品、水产品、副食品、干货、杂货、调料、乳产品等食堂原材料。

(二)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基本要求:

(1)有配送车间,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保鲜仓库、冷藏仓库、干货仓库等设施设备;

(2)有具备相关的检测仪器,仪器可以满足日常检测要求;

(3)具备专车配送的能力。

2.质量要求

所供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蔬菜水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或属于无公害蔬菜水果;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为当日新鲜商品,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海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干杂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添加剂的优质产品。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方(采购单位)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应商(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数量方面的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方和供应商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帐,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方有责任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员工正常就餐。

4.价格确认:

配送供应商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按送货质量标准以及市场行情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供应商按要求提前向采购方提供每月价格表,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生效执行。确认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双方有异议,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后予以最后确认。结算货款时,双方严格按确认后的价格予以结算。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20%)或下降(超过20%)持续超过7天,需临时调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5.送货时间要求:

一般为当天上午7:00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改变送货时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如使用方验收不满意,供应商必须于一个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供应商如送货迟到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作出书面保证,两次迟到或者一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罚当天总货款的10%,三次迟到或者两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罚当天总货款的20%。

6.配备人员要求:

供应商所有供货员工凭健康证上岗。根据各单位需求,每日必须派有工作人员跟随送货车至采购方指定地点,配合采购方工作人员工作后,并留下一至两名工作人员随时配送当天所需物品。

(三)项目验收要求

最终供应商协助我单位完成食堂原材料配送即为该服务项目验收通过。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中山大学深圳附属学校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大道以北,圳美一路以东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755-23199853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2020年07月23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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